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令「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部分條文。附「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部分條文。署 長 張祖恩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第 四 條 有害廢棄物之輸入,應由甲級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清理機構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具再利用能力之事業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許可文件,始得於輸出國裝船、輸入。前項之申請,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一、輸出國主管機關出具同意該有害廢棄物輸出之文件或輸出不予管制之證明文件。二、甲級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清理機構許可證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具再利用能力之證明文件及該事業之工廠登記證。三、廢棄物來源及性質說明。四、經輸出國政府認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出具之廢棄物主要成分及有害成分之分析檢測報告或毒性物質溶出量檢驗報告。五、廢棄物預定分批啟運、輸入日期與數量、國內運送路線、貯存處理場所及處理方式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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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nal From: 請問廢棄物處理的牌照怎麼申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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